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完善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製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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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 更新日期:【2018-01-07】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完善扶貧
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製度的通知
國開辦發〔2017〕62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扶貧辦(局)
: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要求
,現就完善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製度通知如下
。
一
、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
,必須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
,以建立精準帶貧減貧機製為導向
,以貧困人口參與共享為基本標準
。加強貧困地區龍頭企業培育
,增強輻射帶動貧困戶增收的能力
。
(二)管理體製
。按照中央統籌
、省負總責
、市縣抓落實的扶貧工作管理體製
,扶貧龍頭企業認定由國務院扶貧辦製定認定條件和程序
,省級扶貧部門組織認定並實施管理
,市
、縣兩級扶貧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申報工作
。
二
、認定條件
(一)依法合規經營
。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產權清晰
,管理有序
,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所選扶貧項目應符合脫貧攻堅規劃
。
(二)建立穩定的帶貧減貧機製
。企業應履行扶貧責任
,通過發展產業自覺帶動貧困戶增收脫貧
,包括吸納貧困勞動力穩定打工就業
、流轉貧困戶土地經營權參與產業化經營
、整合扶貧和涉農資金投入項目形成資產折股量化給貧困村和貧困戶等形式
。
(三)具有明顯的脫貧成效
。扶貧龍頭企業應帶動一定數量的貧困人口
,通過產業化經營所取得的扶貧收益或分紅
,應通過設立公益崗位
、開展公益事業
、獎勵補助等方式分配給貧困村集體或由貧困戶共享
。
三
、認定程序
(一)申請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
,根據主要扶貧業務所在行政區域範圍
,自願向所在縣級或市級扶貧部門提出書麵申請
。引導和支持“萬企幫萬村”的企業參與認定
。
(二)審核
。市
、縣兩級扶貧部門接到企業申請後
,根據扶貧龍頭企業認定條件
,對企業進行初步審核
,初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
,報送省級扶貧部門
。
(三)審定
。省級扶貧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評審
,審定結果在省級媒體公告
,經公告無異議的企業
,由省級扶貧部門印發扶貧龍頭企業認定文件
。
四
、支持政策
(一)落實已出台扶持政策
。統籌使用扶貧和涉農資金
,支持龍頭企業到貧困地區因地製宜發展特色產業
,幫助貧困戶穩定就業
。支持扶貧龍頭企業使用扶貧再貸款
,帶動貧困戶發展扶貧產業
。鼓勵整合“定點扶貧”
、“東西部扶貧協作”等社會幫扶項目和資金支持扶貧龍頭企業
。
(二)出台地方獎補辦法
。各地要結合實際
,出台支持扶貧龍頭企業的政策和辦法
,引導和鼓勵企業到貧困地區開展產業精準扶貧
。
(三)宣傳推廣先進典型
。對帶貧減貧效果顯著的扶貧龍頭企業和典型案例
,要加大宣傳和推廣力度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表彰
。
四
、動態管理
(一)開展監測評估
。建立扶貧龍頭企業監測和評估機製
,及時了解企業帶貧減貧和經營發展情況
,進行運行監測評價
,為扶貧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退出提供依據
。
(二)建立退出機製
。建立扶貧龍頭企業管理台賬
,對享受支持政策但沒有履行帶貧減貧責任
、違規或違法經營
、損害貧困群眾利益的企業
,列入“黑名單”
,取消龍頭企業資格
,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資金並依規處以罰款
。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高度重視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
,嚴格把握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嚴格規範動態管理
,根據本地實際有序開展認定和退出
,切實發揮扶貧龍頭企業帶貧減貧作用。要注重調查研究
,及時幫助協調解決企業發展麵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
(二)實施信息管理
。建立全國扶貧龍頭企業信息係統
,各地要將認定的扶貧龍頭企業有關信息錄入係統
,及時披露“黑名單”和評估查處信息
,並在係統中標注更新
。
(三)嚴格監督問責
。加強對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的監督
,采取有效措施
,切實防範在扶貧龍頭企業申報
、認定和兌現獎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徇私舞弊
、以權謀私行為
。堅決查處套取挪用扶貧資金或借扶貧名義進行權力尋租
、勾結套利等行為
,對有關責任人嚴肅問責
。
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扶貧辦(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
,製定出台具體實施意見
,切實做好扶貧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
國務院扶貧辦
2017年12月20日
抄送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人民銀行
、科技部
、工業
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商
務部
、國資委
、林業局
、旅遊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
農業銀行
、供銷合作總社
、全國工商聯
、國家開發銀行
、農業
發展銀行
、中紀委駐農業部紀檢組
、審計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