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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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 更新日期
:【2018-01-18】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
、排汙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
,為改革完善排汙許可製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
作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實施排汙許可製度的重要基礎性文件
,《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汙者責任
,強調守法激勵
、違法懲戒
。為強化落實排汙者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
、自行監測
、台賬記錄
、執行報告
、信息公開等五項製度
。企業承諾並對申請材料真實性
、完整性
、合法性負責是企業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重要前提
,自行監測
、台賬記錄
、執行報告製度是排汙單位自行判定達標
、及時發現運行過程中的環保問題以及核算實際排放量的重要基礎
,是企業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
,同時也是環保部門核查企業達標排放
、判定企業按證排汙的重要檢查內容和執法依據
。信息公開製度是強化企業持證依證排汙意識
,引導輿論監督
,形成共同監督氛圍的基礎和重要手段
。
《管理辦法》是對《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
、深化和完善
。《管理辦法》在結構和思路上與我部已發布的《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保持一致
,內容上進一步細化和強化
。同時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
,結合火電
、造紙行業排汙許可製實施中的突出問題
,對排汙許可證申請
、核發
、執行
、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
,並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
《管理辦法》是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主要依據
。《管理辦法》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序
,明確排汙許可證申請
、審核
、發放的完整周期以及變更
、延續
、撤銷
、注銷
、遺失補辦等各種情形
,規範企業需要提供的材料
、應當公開的信息
,環保部門受理的程序
、審核的要求
、發證的規定以及可行技術在申請與核發中的應用等內容
。
《管理辦法》強調技術支持
。《管理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負責製定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等相關技術規範
。同時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組織或者委托技術機構提供排汙許可管理的技術支持
。
《管理辦法》明確依證嚴格監管執法
。監管執法部門應製定排汙許可執法計劃
,明確執法重點和頻次
;執法中應對照排汙許可證許可事項
,按照汙染物實際排放量的計算原則
,通過核查台賬記錄
、在線監測數據及其他監控手段或執法監測等
,檢查企業落實排汙許可證相關要求的情況
。同時規定
,排汙單位發生異常情況時如果及時報告
,且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應依法從輕處罰
;
《管理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
、排汙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細化規定了排汙單位
、環保部門
、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內容
。細化規定了無證排汙
、違證排汙
、材料弄虛作假
、自行監測違法
、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違反規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明確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