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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 統籌整合長效機製的意見
點擊數 :【1449】 更新日期 :【2017-12-22】

國務院關於探索建立涉農資金

統籌整合長效機製的意見

國發〔2017〕54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

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製 ,是發揮財稅體製改革牽引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途徑 ,是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和農村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有力保障 。近年來 ,按照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 ,各地區 、各有關部門探索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取得了積極進展 。但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仍麵臨一些問題和困難 ,涉農資金管理的體製機製性問題進一步凸顯 。為加強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探索建立長效機製 ,現提出如下意見 。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認真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 ,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 ,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 ,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 、協調 、綠色 、開放 、共享的發展理念 ,遵循國家“三農”工作方針政策 ,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將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作為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和政府投資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 ,優化財政支農投入供給 ,加強財政支農政策頂層設計 ,理順涉農資金管理體係 ,創新涉農資金使用管理機製 ,改革和完善農村投融資體製 ,切實提升國家支農政策效果和支農資金使用效益 。

(二)基本原則 。

堅持問題導向 。主要針對當前涉農資金多頭管理 、交叉重複 、使用分散等問題 ,優化頂層設計 ,創新體製機製 ,完善政策措施 ,不斷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 。支持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把專項扶貧資金 、相關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捆綁集中使用 。

堅持簡政放權 。深入推進涉農領域“放管服”改革 ,進一步推動審批權下放 ,賦予地方必要的統籌涉農資金的自主權 ,激勵地方積極主動作為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依法依規 、有序有效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

堅持統籌協調 。各方協作 ,上下聯動 ,促進中央宏觀指導和地方自主統籌的有機結合 ,推進合理劃分農業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明晰部門職責關係 ,建立激勵約束機製 ,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 。

堅持分類施策 。按照專項轉移支付和基建投資(即預算內投資 ,下同)管理的職責分工 ,在中央 、省 、市 、縣等層級分類有序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對行業內涉農資金在預算編製環節進行源頭整合 ,行業間涉農資金主要在預算執行環節進行統籌 ,加強行業內涉農資金整合與行業間涉農資金統籌的銜接配合 。

(三)主要目標 。2018年 ,實現農業發展領域行業內涉農專項轉移支付的統籌整合 。到2019年 ,基本實現農業發展領域行業間涉農專項轉移支付和涉農基建投資的分類統籌整合 。到2020年 ,構建形成農業發展領域權責匹配 、相互協調 、上下聯動 、步調一致的涉農資金(涉農專項轉移支付和涉農基建投資)統籌整合長效機製 ,並根據農業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以及轉移支付製度改革 ,適時調整完善 。

二 、推進行業內涉農資金整合

(四)歸並設置涉農資金專項 。中央涉農資金以黨中央 、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 ,根據預算法等相關規定按程序設立 。進一步完善現行涉農資金管理體係 ,按照涉農專項轉移支付和涉農基建投資兩大類 ,對行業內交叉重複的中央涉農資金予以清理整合 。中央層麵構建涉農資金管理體係 ,其中涉農專項轉移支付以農業生產發展 、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動物防疫 、農業綜合開發 、土地整治 、林業生態保護恢複 、林業改革發展 、水利發展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 、農業生產救災及特大防汛抗旱等大專項為主體 ,涉農基建投資以重大水利工程 、水生態及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 、重大水利項目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 、農業生產發展 、農業可持續發展 、現代農業支撐體係 、森林資源培育、重點區域生態保護與修複 、生態保護支撐體係 、農村民生工程等大專項為主體 。對清理整合後的涉農資金 ,進一步明確政策目標 、扶持對象 、補助標準 、實施期限 、績效管理等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2019年基本完成並逐步完善)

(五)合理設定任務清單 。中央涉農資金在建立大專項的基礎上 ,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 。有關部門根據各項涉農資金應當保障的政策內容設立任務清單 。任務清單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 ,給予地方不同的整合權限 ,實施差別化管理 。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 、國務院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 、重大規劃任務 、新設試點任務以及農業生產救災 、對農牧民直接補貼等 ,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 。充分賦予地方自主權 ,允許地方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 ,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 ,區分輕重緩急 ,在同一大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 。任務清單按照專項轉移支付 、基建投資兩大類 ,分別由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銜接平衡 ,並會同有關部門對任務清單定期開展評估 ,建立調整優化和退出機製 ,為最終形成中央領導、合理授權 、依法規範 、運轉高效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奠定實踐基礎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2019年基本完成並逐步完善)

(六)同步下達資金與任務清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專項轉移支付 、基建投資管理的職責分工 ,分別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因素法 、項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涉農資金 ,統籌考慮任務清單中各項任務的性質 ,不斷完善涉農資金分配指標體係 。加強資金分配與任務清單的銜接匹配 ,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 。以大專項為單位 ,實現涉農資金和任務清單集中同步下達 。省級有關部門要組織完成約束性任務 ,因地製宜統籌安排指導性任務 ,進行細化分解 ,製定資金使用方案和任務完成計劃,並分別報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備案 。進一步創新完善省級以下涉農資金管理體製 ,明確省級與市縣級的責任分工 ,充分調動基層工作積極性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9年基本完成並逐步完善)

(七)建立與整合相適應的績效評價製度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製定的資金使用方案 、任務完成計劃和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績效評價結果為導向的涉農資金大專項和任務清單設置機製及資金分配機製 。健全完善科學全麵的績效評價指標體係,逐步由單項任務績效考核向行業綜合績效考核轉變 。建立健全獎勵激勵機製 ,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成效突出的地方在資金安排上予以適當傾斜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等負責 ,2019年基本完成並逐步完善)

三 、推進行業間涉農資金統籌

(八)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摸清涉農資金底數 ,根據財政收支形勢等情況編製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和政府投資規劃 ,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及相關涉農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對因地製宜搭建的各類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平台 ,如支持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推進適度規模經營 、扶持小農戶生產 、支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等 ,要科學編製有關專項規劃 、區域規劃 ,不斷提升規劃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以規劃引領涉農資金統籌使用和集中投入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九)加強性質相同 、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統籌使用 。針對多個部門安排的性質相同 、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 ,如各類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資金等,加大預算執行環節的統籌協調力度 。有關部門要建立部際會商機製 ,溝通資金流向 ,統一建設標準 ,完善支持方式 ,加強指導服務 ,為地方推進涉農資金統籌使用創造條件 。地方可在確保完成目標任務的前提下 ,將各級財政安排的性質相同 、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納入同一資金池 ,統一設計方案 、統一資金撥付 、統一組織實施 、統一考核驗收 ,形成政策合力 ,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地方在預算執行環節的統籌經驗 ,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和資金用途 ,逐步實現同一工作事項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由一個行業部門統籌負責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十)促進功能互補 、用途銜接的涉農資金集中投入 。支持省 、市 、縣級人民政府圍繞改革任務 、優勢區域、重點項目等 ,按照“渠道不亂 、用途不變 、集中投入 、各負其責 、各記其功 、形成合力”的原則 ,統籌安排各類功能互補 、用途銜接的涉農資金 。充分發揮地方特別是縣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主體作用 ,挖掘亮點典型 ,總結推廣經驗 ,自下而上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體製機製。(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四 、改革完善涉農資金管理體製機製

(十一)加強管理製度體係建設 。繼續對涉農資金管理製度進行清理 、修訂和完善 ,做到每一項涉農資金對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 。加強現行各項管理製度的銜接 ,指導地方製定與中央涉農資金相對應的管理細則 。各地在出台或修訂相關管理製度時 ,要充分考慮中央關於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要求 。切實加強製度培訓和執行工作 ,確保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取得實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9年基本完成並逐步完善)

(十二)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 。有關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 、放管結合 、優化服務改革的總體要求 ,在做好宏觀指導的基礎上 ,統籌考慮項目投入 、項目性質等因素 ,進一步下放涉農項目審批權限 ,賦予地方相機施策和統籌資金的自主權 。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的責任 ,不斷提高項目決策的自主性和靈活度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十三)充實涉農資金項目庫 。依據國家“三農”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劃 ,編製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加強各類涉農項目儲備 。完善項目論證 、評審等工作流程 ,對相關項目庫內項目實施動態管理 。加強財政 、發展改革和行業部門之間 ,中央和地方之間 ,年度之間項目庫的銜接 ,歸並重複設置的涉農項目。加快資金安排進度 ,適當簡化 、整合項目報建手續 ,健全完善考核措施 ,確保項目發揮效益 。根據項目性質,采取投資補助 、民辦公助 、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不斷提升涉農項目的公眾參與度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十四)加強涉農資金監管 。有關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涉農資金的監管 ,形成權責明確 、有效製衡 、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 ,防止借統籌整合名義挪用涉農資金 。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體係 ,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專家學者 、研究機構等對涉農資金政策進行評估 。完善決策程序 ,健全決策責任追究製度 ,對違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相關製度規定 、造成涉農資金重大損失的 ,要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嚴肅查處違紀違法違規行為 ,及時追回被騙取 、冒領 、擠占 、截留 、挪用的涉農資金 ,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加強信用監管 ,對嚴重失信主體探索建立聯合懲戒機製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十五)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 。全麵推進信息公開 ,健全公告公示製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涉農資金的統籌整合方案決策前要聽取各方意見 ,管理辦法 、資金規模 、扶持範圍 、分配結果等應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利用互聯網 、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 ,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新模式 。推動縣級建立統一的涉農資金信息公開網絡平台 。各地應結合涉農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明確不同層級公告公示的具體內容 、時間要求和工作程序 。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製 ,繼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製度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五 、保障措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 ,把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擺在突出位置 ,切實承擔主體責任 ,為推進統籌整合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 、相關部門參與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統一思想認識,加大協調力度,製定實施方案 ,狠抓工作落實 。(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2018年基本建成並持續加強領導)

(十七)加強部門協同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為推進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提供機製保障 。財政 、發展改革部門要以資金 、規劃和任務清單管理為抓手 ,指導和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行業部門要科學設置 、細化分解任務清單 ,做好任務落實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9年基本完成並逐步完善)

(十八)鼓勵探索創新 。貧困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試點 、黑龍江省“兩大平原”涉農資金整合第二階段試點 、市縣涉農資金整合優化試點 、省級涉農資金管理改革試點和湖南省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平台開展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等相關試點,在試點期內 ,繼續按相關規定實施 。鼓勵各地根據行業內資金整合與行業間資金統籌的工作思路 ,因地製宜開展多層級、多形式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突破現有管理製度規定的 ,應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報批或申請授權 。在開展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中涉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時 ,要遵循精準使用的原則 ,不得用於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和非扶貧領域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參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 ,在預算編製環節合理設置本級涉農資金大專項 ,探索實施任務清單差別化管理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十九)加強輿論宣傳 。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區 、各有關部門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中的好經驗 、好做法 ,加強信息報送和政策宣傳 ,注重宣傳的引導性和時效性 ,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 、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的新局麵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地方人民政府等負責 ,2018年起持續推進)


                                                                                        國務院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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